(2014年4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核準通過 根據2022年6月21日《教育部關于同意中國礦業大學章程部分條款修改的批復》修正)
中國礦業大學肇始于1909年創辦的焦作路礦學堂。1931年,更名為私立焦作工學院。1938年,學校西遷,與北洋大學、北平大學、東北大學的工學院聯合組建國立西北工學院。1946年,焦作工學院復校。1950年學校遷至天津,更名為中國礦業學院,成為新中國第一所礦業高等學府。1953年,學校遷至北京,更名為北京礦業學院。1970年,學校遷至四川合川,更名為四川礦業學院。1978年,學校遷至江蘇徐州,恢復中國礦業學院校名,同時在北京原校址設立研究生部。1988年,更名為中國礦業大學。1997年,北京研究生部改設北京校區;2000年,學校整體劃轉教育部管理;2003年,北京校區從學校分出,獨立辦學。1997年,學校被確定為國家“211工程”重點建設高校,2006年成為“985優勢學科創新平臺項目”建設高校,2017年入選國家“雙一流”建設高校。
學校在百余年辦學歷程中,始終以“開發礦業、開采光明、建設祖國、造福人類”為使命,形成了自強不息、艱苦奮斗、追求卓越的礦大精神。學校面向未來的發展目標是:到本世紀中葉,把學校建成能源資源特色世界一流大學。
第一節 學校黨委
第四十三條 學校黨委對學校工作實行全面領導,承擔管黨治黨、辦學治校主體責任,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抓班子、帶隊伍、保落實,支持校長依法積極主動、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保證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項任務的完成。
學校黨委經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黨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學校黨委全體會議在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學校黨委設立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黨委常委會)。學校黨委每屆任期5年。
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高質量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地位,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業務知識和科學、歷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識;
(三)審議確定學?;竟芾碇贫?,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四)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干部的教育、培訓、選拔、考核和監督。堅持黨管干部原則、黨管人才原則,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干部隊伍建設、人才隊伍建設及師德師風建設;
(五)按照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學校黨組織建設。落實基層黨建工作責任制,發揮學?;鶎狱h組織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范作用;
(六)履行學校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領導、支持內設紀檢組織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接受同級紀檢組織和上級紀委監委及其派駐紀檢監察機構的監督;
(七)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八)領導學校群團組織、學術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九)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第四十四條 學校黨委實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必須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委集體討論,作出決定。黨委成員應當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
學校黨委制定黨委全委會、常委會、校長辦公會議事規則,規定議事范圍、決策程序等。
黨委全委會由黨委常委會召集并確定議題,由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常委會由黨委書記召集并主持。黨委書記不能參加黨委全委會、常委會的,可以委托黨委副書記主持。
黨委會議議事和決策應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形成決議或決定。校長、黨委書記應當最后依次表態。如對重要問題發生較大意見分歧,應暫緩作出決定。
第四十五條 學校黨委設組織、宣傳、統戰等工作部門。
學校黨委設立教師工作委員會,研究審議學校教師思想政治和師德師風建設工作重大事項。
第四十六條 學校紀委是學校的黨內監督專責機關,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根據有關規定承擔維護黨章黨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學校黨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等任務,保障和促進學校事業健康發展。
第二節 校 長
第四十七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負責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主持學校行政工作,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學校教學、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其主要職權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劃。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科學研究和教材建設,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并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議,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群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八條 學校校長、副校長按照舉辦者有關規定任免。學校行政實行校長全面負責、副校長分工負責的工作機制。
第四十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會議由校長召集并主持。校長不能參加會議的,可由其委托一名副校長代為召集并主持。校長辦公會成員一般由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組成。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
學校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
第五十條 校長、副校長可主持校長專題辦公會議,組織落實學校行政工作。
第三節 學術組織
第五十一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校授權的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職權。
學術委員會分設教學指導委員會、學術道德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負責研究討論全校的教學、科研、教師隊伍建設、學科建設等方面的重要學術事務及師生學術行為規范等事項,向校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接受校學術委員會的領導。
第五十二條 學校制定學術委員會章程,對學術委員會組織機構、委員構成、選舉辦法、議事規則、決策程序等進行明確規定。
校學術委員會由學風端正、學術造詣高、堅持原則、熱愛教育事業并關心學校建設和發展、具有履職能力的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組成,委員席位以全校學術人員的百分之三左右為基準設置(取最接近的奇數)。委員可分為選舉委員和非選舉委員。
校學術委員會委員人選由基層學術單位教授委員會推薦,經校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報校黨委常委會批準,由校長聘任。
校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四年;選舉委員連任原則上不超過兩屆,每屆連任委員席位不超過上屆委員全部席位的三分之二。校學術委員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由全體委員選舉產生,經校黨委常委會批準,由校長聘任。
校學術委員會按照章程及相關規定獨立開展工作。
第五十三條 校學術委員會堅持民主、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鼓勵學術創新,維護學校的學術聲譽和相應的學術規范。
校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對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等提出咨詢意見;
(二)審議學科、專業的設置;
(三)審議學術機構設置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
(四)評定教學科研成果,審議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五)評議教師的學術成就,評審教師的職稱晉升;
(六)評價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劃人選;
(七)審議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對學術爭議事項進行判定,對學術不端行為進行調查;
(八)學校委托的其他重要學術事項。
重要事項經審議后提交校長辦公會議或校黨委常委會研究決定。
第五十四條 學校依法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并決定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的授予,決定與學位相關的其他事項。
第四節 民主管理
第五十五條 學校堅持依法辦學、民主管理,建立健全民主管理與監督機制,主動接受師生員工和社會的監督。
第五十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員工在黨委領導下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推進民主辦學的基本形式。
教職工代表大會主要行使以下職權:
(一)聽取校長年度工作報告,對學校辦學指導思想、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方案、財務工作報告及其他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重要事項;
(三)審議學校上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四)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參與民主評議學校領導干部;
(五)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六)行使法律、法規及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七條 學校發揮教職工代表大會在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中的作用,落實教代會決議,辦理教代會提案。
學校工會作為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在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其日常工作。
第五十八條 學校實行黨代會代表任期制,黨代表通過提案、建議等形式行使民主參與、民主管理的權利。黨代表列席校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五十九條 學校工會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組織的領導下,依照相關法律和工會章程履行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職責,保障職工合法權益,加強職工教育,組織動員教職工參加學校事業發展的職責。
第六十條 共青團中國礦業大學委員會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團委的領導下按其章程開展活動,引領、組織和服務青年師生。
第六十一條 學校婦女委員會代表學校女教職工、女學生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與民主監督,維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二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形式。學校每年召開學生代表會議,向學生通報學校有關工作,接受學生監督和辦理學生提案。
第六十三條 校內各民主黨派和其他群眾團體依法律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第六十四條 學校實行信息公開制度,依法公開辦學、管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