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核準通過 根據2022年6月21日《教育部關于同意中國礦業大學章程部分條款修改的批復》修正)
中國礦業大學肇始于1909年創辦的焦作路礦學堂。1931年,更名為私立焦作工學院。1938年,學校西遷,與北洋大學、北平大學、東北大學的工學院聯合組建國立西北工學院。1946年,焦作工學院復校。1950年學校遷至天津,更名為中國礦業學院,成為新中國第一所礦業高等學府。1953年,學校遷至北京,更名為北京礦業學院。1970年,學校遷至四川合川,更名為四川礦業學院。1978年,學校遷至江蘇徐州,恢復中國礦業學院校名,同時在北京原校址設立研究生部。1988年,更名為中國礦業大學。1997年,北京研究生部改設北京校區;2000年,學校整體劃轉教育部管理;2003年,北京校區從學校分出,獨立辦學。1997年,學校被確定為國家“211工程”重點建設高校,2006年成為“985優勢學科創新平臺項目”建設高校,2017年入選國家“雙一流”建設高校。
學校在百余年辦學歷程中,始終以“開發礦業、開采光明、建設祖國、造福人類”為使命,形成了自強不息、艱苦奮斗、追求卓越的礦大精神。學校面向未來的發展目標是:到本世紀中葉,把學校建成能源資源特色世界一流大學。
第一節 教職員工
第二十二條 學校教職員工由教師、管理人員、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教師是學校辦學的主體,在人才培養工作中居于主導地位。
第二十三條 學校教職員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二)按照各自工作職責使用學校提供的公共資源;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享受國家和學校規定的工資報酬、福利待遇,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榮譽稱號;
(四)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五)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就學校給予的處分和涉及切身利益的具體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七)聘約規定的權利;
(八)憲法、法律、法規及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四條 學校教職員工履行下列義務:
(一)恪盡職守,勤奮敬業,努力做好教學、科研、管理、保障和服務等各項本職工作;
(二)尊重和愛護學生,維護學生合法權益,以育人為本,全面關心學生的成長和發展;
(三)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自覺維護學校合法權益;
(四)自覺加強思想道德文化修養,努力提高工作能力和業務水平;
(五)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六)遵守學術行為規范和職業道德規范;
(七)聘約規定的義務;
(八)憲法、法律、法規及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五條 學校依照法律有關規定對教職員工實行下列聘用和崗位管理制度:
(一)教師的崗位聘任制度;
(二)管理人員的教育職員制度;
(三)輔助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
學校對教職員工的聘用須按照規定的程序并依法簽訂聘任合同。
第二十六條 教師應熱愛教育事業,品德優良,具有承擔學校教學科研任務的學術水平和工作能力,且獲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管理人員、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工勤人員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專業知識、職業素養和工作技能。
第二十七條 學校根據教學、科研和業務工作的需要及相應的學術和專業技術評價標準,設置教師崗位和其他專業技術崗位。
第二十八條 學校教師崗位分助教、講師、副教授、教授崗位。其他專業技術崗位分初級、中級、副高級、正高級崗位。學校設定相應的專業技術崗位評價標準,學校學術委員會和學院教授委員會對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學術評價,評價通過后由學校聘任委員會進行聘任。
學校根據需要設立兼職教授崗位,授予榮譽教授稱號。
第二十九條 教師及學術人員享有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和學術交流活動,參加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
學校保護和尊重學術自由,為教師及學術人員開展教學和研究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學校引導教師及學術人員樹立良好的學術道德風尚。
第三十條 學校建立教職員工考核評價機制。
學校對教職員工的思想道德、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工作業績及廉潔自律等情況進行定期考核評價,考評結果作為人員聘任、晉升和獎懲的依據。
第三十一條 學校建立教職員工獎懲及退出機制。對在學校事業發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教職員工予以表彰獎勵;對違反法律、法規或學校規章制度、不履行聘用合同的教職員工依法依規進行處分。
第三十二條 學校根據事業發展水平逐步改善教職員工工作、學習條件,依法建立聽證、申訴等權利保護和救濟機制,保障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三條 學校重視教職員工的可持續發展,建立健全多種形式的教職員工進修、培訓制度。
學校實行教師學術假制度。
第三十四條 學校按照國家和法律規定做好離退休人員的服務工作。
第三十五條 學校根據需要可對教職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
第二節 學 生
第三十六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學生是學校辦學的受益權人。
第三十七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接受學校按照教育教學計劃提供的培養教育,使用學校的公共教育資源;
(二)公平獲得按照國家和學校規定在國內外深造學習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三)按規定條件和程序選擇專業、跨學科選修課程;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素質發展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五)獲得就業指導和職業生涯規劃指導;
(六)按照學校規定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七)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社團和開展活動;
(八)按規定的標準和程序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各類經濟資助;
(九)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十)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十一)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
(十二)憲法、法律、法規及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八條 學生履行下列義務:
(一)努力學習,刻苦鉆研,完成學校規定的學業;
(二)參加學校培養方案規定的各項教育教學活動;
(三)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健全人格;
(四)遵守日常行為規范和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五)遵守學術行為規范,拒絕和抵制學術不端行為;
(六)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七)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
(八)愛護并合理使用學校的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九)憲法、法律、法規及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九條 學生會、研究生會等學生自治組織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學校支持并保障學生自治組織依法開展的各類活動。
第四十條 學校制定相應獎懲制度,對德智體美勞各方面表現突出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違紀、違法行為的學生,重在教育,并按照法律法規的授權,根據情節給予相應的處理、處分。
第四十一條 學校建立學生聽證、申訴等權利保護和救濟機制,規范申訴處理的程序,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二條 在學校進修、培訓的其他受教育者按照國家和學校的有關規定或者教育服務協議的約定,享受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